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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穗天法执字第1651号裁定书

(2013)穗天法执字第16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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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抚养费纠纷文书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李俊岑,男,2011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略)。法定代理人熊雪梅(系申请执行人的母亲),女,1975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略)。被执行人李镜洪,男,1964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略)。

李俊岑与李镜洪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穗天法少民初字第8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需自2011年4月12日起按每月1500元标准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抚养费等。本院于2013年1月2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车管、工商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现因涉嫌犯罪被羁押,本院向被执行人告知上述情况,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止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经执行,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天法执字第165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欧阳浩贤执行员谢静音执行员温学军

书记员:朱韶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