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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姜某甲与姜某乙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荣执字第42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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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抚养费纠纷文书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姜某甲,女,住荣成市。被执行人姜某乙,男,住荣成市。

我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姜某甲与被执行人姜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将抚养费付清,该案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荣成市人民法院(2010)荣石民初字第59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邹国强审判员:于海明审判员:于浩志

书记员:刘静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