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2000年11月1日生,汉族。法定代理人李某某,女,1976年11月14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王某甲,男,1967年8月10日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甲抚养费纠纷一案,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惠民一初字第76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2年11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霄鹏审判员:弓永亭审判员:武建国
书记员:樊育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