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子宣,男,2006年8月29日出生,汉族。法定代理人秦艳,女,1977年6月1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俊江,男,1976年3月27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子宣与被执行人王俊江抚养费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子宣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未民张初字第282号民事调解,于2013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0500元。执行中,于2013年4月3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3年6月18日被执行人王俊江自觉履行完毕其付款义务,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未执字第0095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李峰执行员张占宏执行员王新君
书记员:王强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