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郑康宁,男,1994年11月1日生,汉族。法定代理人郑雪燕,女,1962年11月1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吕长林,男,1963年8月10日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郑康宁与吕长林抚养费纠纷一案中,权利人郑康宁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2)未民初字第1144号民事判决,于2013年3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960元(2012年7月至2012年12月,每月160元,6个月共计960元),本院已依法受理。现已执行回案款960元并发还给申请执人郑康宁的法定代理人郑雪燕,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未执行字第0069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王新君执行员张占宏执行员李峰
书记员:郑萍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