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新凯,男,2006年1月8日出生,汉族。法定代理人芦娟辉,女,1977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军锋,男,1976年3月9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新凯与被执行人王军锋抚养费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新凯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未民桥初字第552号民事调解,于2013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8000元。执行中,于2013年5月8日向被执行人王军锋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于2013年6月26日向中国人民解放军陕西陆军预备役高射炮兵师政治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扣除被执行人王军锋工资中的4000元,剩余4000元案款双方当事人自愿和解,本院予以准许,本案本次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未执字第0070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李峰执行员张占宏执行员王新君
书记员:王强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