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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王某抚养费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11)即调执字第2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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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抚养费纠纷文书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王某。被执行人宫某。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宫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全部履行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即墨市人民法院(2009)即少民初字第141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金旭亮审判员:张春波审判员:于周旭

书记员:王珉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