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袁某甲。被执行人袁某乙,农民。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袁某甲与被执行人袁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现申请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即墨市人民法院(2011)即民初字第124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春波审判员:隋兆忠审判员:于周旭
书记员:兰恭岩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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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袁某甲。被执行人袁某乙,农民。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袁某甲与被执行人袁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现申请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即墨市人民法院(2011)即民初字第124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春波审判员:隋兆忠审判员:于周旭
书记员:兰恭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