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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袁某甲抚养费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12)即调执字第9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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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抚养费纠纷文书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袁某甲。被执行人袁某乙,农民。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袁某甲与被执行人袁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现申请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即墨市人民法院(2011)即民初字第124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春波审判员:隋兆忠审判员:于周旭

书记员:兰恭岩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