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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执行的一案裁定书

(2012)即行执字第1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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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抚养费纠纷文书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即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即墨市芙蓉街**。被执行人杨崇国。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即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杨崇国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履行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2)即行审字第33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王冬梅审判员:周学成审判员:李尚爱

书记员:齐永先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