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刘俊豪。监护人刘登福。被执行人何双玲。
刘俊豪申请执行何双玲抚养费纠纷一案,权利人依据三原县人民法院(2008)三民初字第00038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7月23日申请执行。执行标的192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何双玲外出打工、下落不明,其母刘素梅自愿替何双玲履行案件款1920元,现申请执行人刘俊豪已受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三原县人民法院(2013)三法执字第00376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任宏伟审判员:林长江审判员:王枫
书记员:邵亮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