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赵某甲,男,2000年4月18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法定代理人张某,女,1970年6月24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系申请执行人之母。被执行人赵某乙,男,1976年1月9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
本院在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赵某甲与被执行人赵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莱西市人民法院(2010)西少民初字第71号民事调解书已审结,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案款2480元。本院于2013年6月6日立案执行,于2013年7月4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传票,并责令限期履行义务。2013年8月21日被执行人赵某乙向法院交付案款2480元,2013年8月21日向申请执行人发还案款2480元。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莱西市人民法院(2010)西少民初字第71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高培峰审判员:宫良基审判员:姚增军
书记员:李风霄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