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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郑某甲与郑某丙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西执字第2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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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抚养费纠纷文书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郑某甲,男,1993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法定代理人郑某乙,女,1969年6月18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被执行人郑某丙,男,1969年9月23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

申请执行人郑某甲与被执行人丙郑某抚养费纠纷一案,莱西市人民法院(2009)西少民初字第102号民事判决书审结,确定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款276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于2013年4月2日将案款交齐。案款已向申请执行人发放,至此,(2013)西执字第275号执行案件申请的内容执行完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3)西执第275号执行案件所申请的内容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宫良基审判员:高培峰审判员:任永谦

书记员:李坤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