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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邸歌婷与张雪梅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商区法执字第001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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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抚养费纠纷文书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邸歌婷,女。法定代理人邸勃,男,系邸歌婷之父。被执行人张雪梅,女。

邸歌婷与张雪梅抚养费纠纷一案,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5)商中民一终字第19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邸歌婷于2013年2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2013年度抚育费324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雪梅自觉将全部案款3240元交清,并已经兑付给申请执行人邸歌婷,本案全部执行到位,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6)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商中民一终字第191号民事调解书中2013年度抚育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唐勇审判员:林增锋审判员:党军生

书记员:张小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