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邸歌婷,女。法定代理人邸勃,男,系邸歌婷之父。被执行人张雪梅,女。
邸歌婷与张雪梅抚养费纠纷一案,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5)商中民一终字第19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邸歌婷于2013年2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2013年度抚育费324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雪梅自觉将全部案款3240元交清,并已经兑付给申请执行人邸歌婷,本案全部执行到位,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6)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商中民一终字第191号民事调解书中2013年度抚育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唐勇审判员:林增锋审判员:党军生
书记员:张小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