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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蜍星申请霍全发关于抚养费执行裁定书

(2013)东执字第1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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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抚养费纠纷文书

申请执行人霍星,男,1975年6月出生,汉族,无业,现住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被执行人霍全发,男,1949年3月出生,汉族,中国建设银行退休职工,现住张家口市桥**。

本院受理的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抚养费纠纷一案的(2011)东民初字第4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第二百四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需办理。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依照以上法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霍全发在银行等金融机构存款及在其他单位收入40468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张志强

书记员:张小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