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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席小丽与魏斌抚养费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2013)合法执字第0004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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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抚养费纠纷文书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席小丽,女,1983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合阳县皇甫庄镇教委,教师。被执行人魏斌,男,1980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王村煤矿梅苑小区****楼****,职工。

申请执行人席小丽与被执行人魏斌离婚纠纷一案的(2011)合民初字第0027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魏斌未按照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执行人席小丽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魏斌履行孩子抚养费9000元(2011年6月至2012年12月),并负担案件执行费。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魏斌在渭南邮储银行合阳县王村矿支行存款10559元,被执行人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履行了9000元,并负担了执行费50元,本院对冻结的存款依法予以解除冻结,执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之规定,裁定如下: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2011)合民初字第00273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席小丽申请执行的2011年6月至2012年12月孩子抚养费9000元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雷宏审判员:王俊杰审判员:王福林

书记员:王文斌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