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执行人璐某与被执行人聂俊华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碑执字第00444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抚养费纠纷文书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璐某,女,1998年2月22日出生,汉族。法定代理人:牛婷,女,1965年2月4日出生,汉族,铁一局建安处职工。被执行人:聂俊华,男,1965年9月3日出生,汉族,铁一局建安处职工。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璐某与被执行人聂俊华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2010)碑民二初字第92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已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采取执行措施,已执行回全部案件款,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碑执字第00444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梅宏枝代理审判员:夏怀山代理审判员:张冰

书记员:王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