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张某甲。法定代理人:张某丙,男。被执行人:张某乙。
终结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第(2012)碑民二初字第01155号民事调解书主文中第一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红
书记员:张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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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张某甲。法定代理人:张某丙,男。被执行人:张某乙。
终结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第(2012)碑民二初字第01155号民事调解书主文中第一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红
书记员:张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