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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张某甲抚养费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12)碑执字第015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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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抚养费纠纷文书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张某甲。法定代理人:张某丙,男。被执行人:张某乙。

终结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第(2012)碑民二初字第01155号民事调解书主文中第一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红

书记员:张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