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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黄某某与赵某某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杨执字第000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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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抚养费纠纷文书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黄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赵某某,女,汉族。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某某与被执行人赵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请求被执行人给付2012年度抚养费102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赵某某未主动履行给付义务,本院依法划拨了赵某某在银行存款1070元,案款及执行费已全部执行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杨民初字第00387号民事调解书主文中第二项即赵某某给付黄某某2012年度抚养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贾建鹏代理审判员:张艳萍代理审判员:李卫东

书记员:陈育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