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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路某甲与洛某某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2)杨执字第000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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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抚养费纠纷文书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路某甲,男,汉族,。法定代理人路某乙,男,汉族。被执行人洛某某,女,汉族。

终结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咸民终字第某某号民事调解书主文第二项即洛某某支付路某甲2011年度抚养费共计1200元内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贾建鹏代理审判员:王西江代理审判员:段蔚娟

书记员:陈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