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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董某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西执字第9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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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抚养费纠纷文书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董某,女,1998年10月2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法定代理人李某,女,1967年2月16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被执行人陈某,男,1968年9月19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董某与被执行人陈某子女抚养费纠纷一案。莱西市人民法院(2006)西民一初字第101号民事调解书已审结,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2011年6月至2012年12月份的抚养费1440元。本院于2013年5月8日立案执行,于2013年6月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传票,并责令限期履行义务。2013年6月7日被执行人陈某向法院交付案款1440元。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莱西市人民法院(2006)西民一初字第101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高培峰审判员:宫良基审判员:姚增军

书记员:刘忠杰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