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隋某,女,198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被执行人王某,男,1975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隋某与被执行人王某子女抚养费纠纷一案。莱西市人民法院(2011)西民初字第3492号民事判决书已审结,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自2011年12月至2013年3月份的抚养费8000元。本院于2013年4月2日立案执行,于2013年4月26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传票,并责令限期履行义务。2013年5月13日被执行人向法院交付案款8000元。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莱西市人民法院(2011)西民初字第3492号民事判决书自2011年12月至2013年3月份抚养费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执行费50由被执行人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高培峰审判员:宫良基审判员:姚增军
书记员:李风霄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