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吕某甲,农村居民。被执行人吕某乙,农村居民。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吕某甲与被执行人吕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吕某乙已自觉履行义务,给付申请执行人案款36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12)平民一初字第124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徐淑平审判员:李卫东审判员:王惠国
书记员:孙夕展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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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吕某甲,农村居民。被执行人吕某乙,农村居民。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吕某甲与被执行人吕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吕某乙已自觉履行义务,给付申请执行人案款36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12)平民一初字第124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徐淑平审判员:李卫东审判员:王惠国
书记员:孙夕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