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李小玟与李玉怀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陇执字第00227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抚养费纠纷文书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李小玟,女,生于1978年9月24日。被执行人李玉怀,男,生于1973年3月17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2009)陇民初字第207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李玉怀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当即向申请执行人支付2011年度孩子抚养费人民币3120.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由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案件执行款人民币3120.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的和解协议,经审查该协议符合法律规定。现和解协议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2009)陇民初字第207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中关于被执行人李玉怀应负担的2011年度孩子抚养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建峰审判员:王建敏审判员:李顺

书记员:王秀洁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