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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龙游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姜建立等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衢龙执非字第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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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抚养费纠纷文书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龙游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浙江省龙游县东华街道文化西路9。被执行人姜建立。被执行人廖小红。

申请人龙游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姜建立、廖小红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本院作出(2013)衢龙行非审字第8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龙游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3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姜建立归还81000元。本院于2013年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尚未执行到位执行费81000元。现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自愿申请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3)衢龙执非字第15号一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傅金发审判员:吴红平审判员:项柏清

书记员:王水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