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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王梓琦申请执行王健抚养费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3)北民执字第2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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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抚养费纠纷文书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王梓琦。被执行人王健。

本院在执行王梓琦申请执行王健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13)北民执字第26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樊仓代理审判员:倪景明代理审判员:郭万池

书记员:王晓兵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