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陆海康,男,1975年出生,壮族。被执行人:李兰贵,女,1977年出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陆海康申请执行李兰贵抚养费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兰贵与申请执行人陆海康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李兰贵已按照和解协议支付全部案款,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宁明县人民法院(2011)宁民初字第41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甘华坚审判员:黄正南代理审判员:杨海蒂
书记员:农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