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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2013)宁执字第36-6号陆海康申请执行李兰贵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宁执字第3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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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抚养费纠纷文书广西壮族自治区宁明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陆海康,男,1975年出生,壮族。被执行人:李兰贵,女,1977年出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陆海康申请执行李兰贵抚养费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兰贵与申请执行人陆海康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李兰贵已按照和解协议支付全部案款,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宁明县人民法院(2011)宁民初字第41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甘华坚审判员:黄正南代理审判员:杨海蒂

书记员:农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