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泸州市纳溪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赵学忠。被执行人何代银。被执行人彭世蓉。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纳溪非审执字第226号行政裁定书,于2013年5月7日向被执行人何代银、彭世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何代银、彭世蓉银行存款88838.78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周也仲代理审判员:易正平代理审判员:黄荣
书记员:韩本鸿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