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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泸州市纳溪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雷长春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纳溪执字第1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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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抚养费纠纷文书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泸州市纳溪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赵学忠。被执行人雷长春。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纳溪非审执字第228号行政裁定书,于2013年5月7日向被执行人雷长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雷长春银行存款592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周也仲代理审判员:易正平代理审判员:黄荣

书记员:韩本鸿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