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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周某甲抚养费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12)平执字第13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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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抚养费纠纷文书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周某甲,学生。法定代理人周某乙,男,1974年9月3日生,汉族,农村居民。被执行人付某,农村居民。

终结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09)平民一初字第95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徐淑平审判员:李卫东审判员:王惠国

书记员:徐文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