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田某,女,1968年10月3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被执行人杨某,男,1970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田某与被执行人杨某抚养费纠纷一案。莱西市人民法院(2003)西民一初字第2777号民事判决书已审结,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2012年度抚养费840元。本院于2013年1月9日立案执行,于2013年1月3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传票,并责令限期履行义务。2013年4月27日被执行人交付案款840元,2013年4月27日向申请执行人发还执行案款840元。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莱西市人民法院(2003)西民一初字第2777号民事判决书2012年度抚养费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执行费由被执行人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高培峰审判员:宫良基审判员:姚增军
书记员:刘忠杰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