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臧某某,女,汉族。被执行人王某,男,汉族。
申请执行人臧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子女抚养费纠纷一案,于二零一零年十二月十日审结,该案(2010)青少民终字第224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某已将2012年7月至2012年12月的子女抚养费人民币2400元及执行费交至法院,案款已发还给申请人,申请执行人申请事项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0)青少民终字第22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清华审判员:杨美生代理审判员:桂文全
书记员:吕雅丽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