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褚某,女,汉族,青岛市精神卫生中心职工。被执行人于某,男,汉族,青岛庞巴迪铁路运输设备有限公司职工。
申请执行人褚某与被执行人于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于2012年8月16日审结。该案(2012)李民初字第2221号民事调解书已立案执行。本院受理后,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将案款人民币5000元及执行费人民币50元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申请事项执行完毕。经合议庭合议,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2)李民初字第2221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清华审判员:杨美生代理审判员:桂文全
书记员:臧文慧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