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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于某甲与于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李执字第1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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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抚养费纠纷文书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于某甲,男,汉族。法定代理人许某乙,女,汉族。系申请执行人之母。被执行人于某乙,男,汉族。系申请执行人之父。

申请执行人于某甲与被执行人于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于2012年4月12日审结。该案(2012)李少民初字第26号民事调解书已立案执行。本院受理后,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将案款人民币2000元及执行费人民币50元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申请事项执行完毕。经合议庭合议,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2)李少民初字第26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清华审判员:杨美生代理审判员:桂文全

书记员:臧文慧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