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人任乐园,女,1995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大东关省人防宿舍**楼******。被执行人任某。
任乐园诉任某抚育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1月15日作出的(2012)金少民初字第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任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任某的银行存款5225元予以扣划至本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刘铮
书记员:代红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