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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廻某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金执字第9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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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抚养费纠纷文书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文书

权利人任乐园,女,1995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大东关省人防宿舍**楼******。被执行人任某。

任乐园诉任某抚育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1月15日作出的(2012)金少民初字第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任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任某的银行存款5225元予以扣划至本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刘铮

书记员:代红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