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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杨某某与熊涛增加抚养费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3)安汉执字第001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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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抚养费纠纷文书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杨某某,男,汉族,生于1997年7月17日,安康市汉滨区人,住恒口镇。法定代理人王怀桂,女,汉族,安康市汉滨区人,住安康市汉滨区恒口镇,系原告之母。被申请人熊涛,男,1973年7月8日出生,汉族,安康市汉滨区人。农民,住安康市汉滨区恒口镇,系原告父亲。

申请人杨某某诉被申请人熊涛增加抚养费一案,本院作出的(2002)安汉民初字第1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生效后,申请人杨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熊涛与原告已达成协议,双方约定在2011年5月底前履行15689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本院(2013)安汉执字第00172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若被执行人熊涛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人杨某某可申请恢复对原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袁涛代理审判员:宋飞代理审判员:杜圣林

书记员:杨厚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