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宋某甲。被执行人宋某乙。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宋某甲与被执行人宋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义务,该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0)即少民初字第46号民事判决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金旭亮审判员:张春波审判员:于周旭
书记员:张燕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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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宋某甲。被执行人宋某乙。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宋某甲与被执行人宋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义务,该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0)即少民初字第46号民事判决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金旭亮审判员:张春波审判员:于周旭
书记员:张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