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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时某甲抚养费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13)即调执字第7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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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抚养费纠纷文书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时某甲。法定代理人韩京艳,系申请人母亲。被执行人时某乙。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时某甲与被执行人时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义务,本案执行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

(2009)即民初字第3166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冬梅审判员:周学成审判员:张涛

书记员:黄继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