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时某甲。法定代理人韩京艳,系申请人母亲。被执行人时某乙。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时某甲与被执行人时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义务,本案执行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
(2009)即民初字第3166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冬梅审判员:周学成审判员:张涛
书记员:黄继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8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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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时某甲。法定代理人韩京艳,系申请人母亲。被执行人时某乙。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时某甲与被执行人时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义务,本案执行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
(2009)即民初字第3166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冬梅审判员:周学成审判员:张涛
书记员:黄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