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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纪某抚养费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13)即调执字第9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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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抚养费纠纷文书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纪某,农民。被执行人宋某,农民。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纪某与被执行人宋某抚养费一案中,因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履行法定法律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即墨市人民法院(2004)即民初字第1613号民事调解书已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王冬梅审判员:周学成审判员:张涛

书记员:胡志喜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