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赵某甲与左某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西执字第1578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抚养费纠纷文书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赵某甲,女,2005年9月22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法定代理人赵某乙(赵某甲之父),男,1977年4月27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被执行人左某,女,1980年4月10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

上列当事人间抚养费纠纷[案号(2013)西少民初字第64号]一案,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莱西市人民法院(2013)西少民初字第6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高培峰审判员:宫良基审判员:任永谦

书记员:姜俊杰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