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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闫某甲与闫某乙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西执字第14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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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抚养费纠纷文书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闫某甲,女,1997年8月1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被执行人闫某乙,男,1973年1月27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

上列当事人间抚养费纠纷[案号(2012)西少民初字第137号]一案,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3000元,现给付义务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莱西市人民法院(2012)西少民初字第13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宫良基审判员:高培峰审判员:任永谦

书记员:姜俊杰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