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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韩某子女抚养费执行裁定书

(2013)西执字第5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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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抚养费纠纷文书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韩某,女,1986年4月8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被执行人林某,男,1987年7月8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

本院在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韩某与被执行人林某子女抚养费纠纷一案。莱西市人民法院(2011)西民初字第3601号民事调解书已审结,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自2012年6-12月份的子女抚养费1800元。本院于2013年1月29日立案执行,2013年3月1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传票并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2013年9月23日被执行人向本院支付案款1800元。2013年9月23日向申请执行人发还案款1800元。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莱西市人民法院(2011)西民初字第360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自2012年6-12月份的子女抚养费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高培峰审判员:宫良基审判员:姚增军

书记员:柳玉军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