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一诺,女,2009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学龄前儿童,住陕西省高陵县湾子中心校。法定代理人王丹,女,1984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教师,住陕西省高陵县湾子中心校。被执行人王恒,男,1985年11月8日出生,汉族,教师,住陕西省高陵县鹿苑镇城关小学。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王恒一次性支付孩子王一诺2013年的抚养费,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高执字第00230号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李建民执行员罗娟执行员王其利
书记员:逄振亮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