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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西安市阎良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许永峰、丁巧花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阎法执字第000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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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抚养费纠纷文书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西安市阎良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西安市阎良区延安街**。法定代表人吕海宁,男,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乔梦宏,男,该局流动人口管理站站长。委托代理人鲁刚,男,该局流动人口管理站干部。被执行人许永峰,男,1982年4月17日生,汉族。被执行人丁巧花,女,1985年10月20日生,汉族,系许永峰之妻。

本院在执行西安市阎良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许永峰、丁巧花(2012)阎行执审字第00013号行政裁定书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许永峰、丁巧花应向申请执行人西安市阎良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给付案款64308元,诉讼费50元,执行费865元,合计65223元。该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许永峰、丁巧花名下无任何可供执行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院(2013)阎法执字第00086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待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持本裁定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白凌河执行员杨博执行员张艳

书记员:俞佳烽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