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印某甲与印乙某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荣恢执字第111-1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抚养费纠纷文书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印某甲,住荣成市。被执行人印某乙,住荣成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印某甲与被执行人印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已按判决书履行了法律义务,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荣成市人民法院(2012)荣民初字第17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邹国强审判员:于海明审判员:于浩志

书记员:刘静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