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张某某,女,汉族。法定代理人张某某,女,汉族。被执行人张某某,男,汉族,农民。
申请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长民初字第352号民事调解书执行此案,执行标的为4800.00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张某某长期在外,权利人的法定代理人又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有关可供执行线索。经同权利人的法定代理人张某某协商,其同意将该案退出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3)长执字第00689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其他执行线索时,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朱平旗审判员:王方审判员:张育民
书记员:李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