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关某与被执行人黄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8)长民初字第1737号民事调解书执行此案,该案执行标的27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申请执行人关某与被执行人黄某执行和解,关某撤回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2)长执字第00654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民利审判员:魏华审判员:郑潇
书记员:王西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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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关某与被执行人黄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8)长民初字第1737号民事调解书执行此案,该案执行标的27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申请执行人关某与被执行人黄某执行和解,关某撤回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2)长执字第00654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民利审判员:魏华审判员:郑潇
书记员:王西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