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某乙,女,2000年5月30日出生,汉族,陕西省铜川市人,住铜川市印台区国家税务局家属楼****。法定代理人裴某某,女,1974年4月28日出生,汉族,系铜川市印台区国税局职工,住址同上系王若钰之母。被执行人王某丙,男,1973年8月25日出生,汉族,系铜川市印台区地税局职工,住铜川市印台区地税局家属楼******
王某乙与王某丙抚养费纠纷一案,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21日作出的(2011)铜印法民初字第0047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王某丙未自觉履行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王某乙于2013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6000元(2013年4月至2013年9月期间的抚养费)。
本院在执行中,于2013年11月11日依法立案,同日向王某丙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接到本院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王某乙支付抚养费6000元(2013年4月至2013年9月期间的抚养费),向本院交纳执行费50元。现被执行人王某丙已主动履行了抚养费6000元,向本院交纳了执行费50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2011)铜印法民初字第00478号民事调解书(2013年4月至2013年9月期间的抚养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付艳丽审判员:樊长远代理审判员:宋斌
书记员:廉政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