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梁权,男,2004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北海市西南大道光华商业街****。法定代表人陈乐艳,女,1979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北,住北海市西南大道光华商业街**** 被执行人梁永贝,男,1972年4月1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4505211972********,住北海市广东路**司法局宿舍。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梁权与被执行人梁永贝抚养费纠纷一案过程中,于2013年11月15日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梁永贝的银行存款33929.05元至本院,并从该款中扣划15419.5元至本院(2013)海执字第345号案的申请人刘荣帐户,剩余款项18509.55元中转付14617元(其中4000元为2013年1月至4月抚养费、10500元为2013年5月至11月抚养费,117元为本案执行费)给申请执行人梁权,余款3892.55元作为本院(2013)海执字第352号案的债务进行处置。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2013)海执字第464号案终结执行。本载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黄春平审判员:庞文审判员:张培兴
书记员:陈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