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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段启彬申请执行彭思碧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纳溪执字第2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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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抚养费纠纷文书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段某某被执行人彭某某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段某某与被执行人彭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2011)纳溪民初字第8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11月22日向被执行人彭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彭某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彭某某至今未履行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彭某某的银行存款4645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周也仲代理审判员:黄荣代理审判员:易正平

书记员:王国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