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泸州市纳溪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陈永刚,局长。被执行人许才兵被执行人柳光蓉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8)纳溪非执字第232号行政裁定书,于2013年11月15日向被执行人许才兵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许才兵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许才兵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许才兵的银行存款6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周也仲代理审判员:黄荣代理审判员:易正平
书记员:倪新爱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